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821號
原 告 川禾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浚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複代理人 邱宜宣律師
被 告 千勝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勝文化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