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999號
原      告  勝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被      告  張蘭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