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194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黃大維
複代理人 李士弘
被 告 張建理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