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26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雅萱 
被      告  蕭博文    現於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戒護治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零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以現在監執行而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辯不得作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其抗辯並不足採,是本件原告之請求係屬正當而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