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3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芳瑋
李世民
被 告 郭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