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3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涂雲傑
被 告 施力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