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39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柯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相關利率/費用一覽表、消費繳息查詢、消費明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核認無訛,被告就此亦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至被告固辯稱其目前經濟狀況無法清償,希望延後還款云云,惟有無資力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債務人無資力非可作為拒絕給付之合法事由,況債務人對其應負之金錢給付義務本應負無限責任,並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作為其債務之總擔保,被告自不得以無資力為由,拒絕清償債務,是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採。是以,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