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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被      告  陳宏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言詞辯論,進而於當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具狀表示要撤回本件訴訟,且被告亦同意原告撤回(詳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考量當事人應係不欲追究本次事件,未免兩造及法院勞費,本院認為本件有再開辯論
  以利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