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37號
上 訴 人 奇輝排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24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