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445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謝佑聰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94元,及其中新臺幣19,769元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