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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賴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