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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48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  
            林為忻  
被      告  許柏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