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558號
原 告 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被 告 韋竤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不當得利返還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無理由:
㈠原告起訴雖主張其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請被告製作能顯示「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文字、且文字與鑽石戒子比例應依原告寄送圖文比例之藍色寶石鑽石戒子影片(下稱系爭影片),然於被告製作回覆過程發生如附表所示情形而未完成系爭影片,其後被告即封鎖原告來電、亦不回覆原告電子郵件,是被告拒絕依民法第497條之規定完成原告要求之系爭影片。然原告已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給付款項予被告,惟兩造承攬契約不存在,被告無故受領該款項,自應依不當得利返還,縱認兩造承攬契約存在,亦因被告給付不能,無需定期催告,原告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當庭向被告表示解除契約等語;而經被告辯以:原告已就系爭影片提告過2次,而經鈞院112年度板小字第4556號、113年度小上字第82號裁定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詞。
㈡經查,原告雖主張兩造就系爭影片之承攬契約不存在等語,然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事實及其所主張被告應負修繕責任之依據,係以民法第492條承攬契約為憑,原告實已就兩造間有承攬契約之關係等節為自認,原告復於本件主張兩造間無承攬契約,顯有矛盾;是兩造間既具有製作系爭影片之承攬關係存在,被告因之受領前開1,000元之報酬,即非屬無法律上原因。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000元,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原告主張解除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被告應返還1,000元為無理由:
㈠原告雖另主張縱承攬關係存在,亦因被告已給付不能,其亦已解除系爭承攬契約,被告仍應返還其所給付之1,000元等詞。
㈡然查,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就製作系爭影片有何可歸責於被告致被告陷於給付不能之情形,是原告主張其得依法解除兩造間之承攬契約,為無理由,原告自不得依解除兩造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後請求被告返還前開款項。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及解除契約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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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以電子郵件寄給原告之系爭影片,發生有整個藍色寶石鑽石戒子的主題物件太偏向左側,而且還明顯超出左側畫面之瑕疵,原告致電通知被告反應上開問題並請求修繕,被告表示同意修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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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以電子郵件寄給原告之系爭影片已經無前次製作所示瑕疵,然卻未顯示「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文字於系爭影片上。 |
| | 原告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影片內容有錯誤,少了「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文字顯示於系爭影片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