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6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柏志
訴訟代理人 江坤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宥宇、建美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806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