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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6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家德 
            郭真霓 
被      告  王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