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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7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呂佩勲 
被      告  黃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