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806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林育辰
被 告 陳韻帆
訴訟代理人 邵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5條、第233條第1項已明定。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債權人除上述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52條及第20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係申請網路借貸,有被告申請所填資料暨上傳資料截圖、逗PAY 購物金提領完成暨債權讓與通知系統畫面、被告之繳款畫 面截圖、被告簽訂之電子合約3份(契約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可稽,原告在利息外另請求違約金,然本院審酌本件原告請求遲延利息皆已達法定利率上限,如再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利息以外之違約金則已逾法定利率上限,有規避法定利率之嫌,衡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本件原告請求之違約金總額顯然偏高,殊非公允,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部分應予酌減至零較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