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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81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 
被      告  賴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1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