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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84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謝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3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18,411元
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611元
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5,896元
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848元
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680元
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6,720元
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2,615元
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416元
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972元
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13,200元
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54,3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