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3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
被 告 李大偉(即李光權之繼承人)
李稚康(即李光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訴外人李光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訴外人李光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