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3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瀅珊
被 告 石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