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50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被 告 劉俐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