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朱亞婷
被 告 葉僑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