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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0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陳鴻良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18日下午4時宣判,惟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