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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9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蔡文桐  
被      告  張嘉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