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25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李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70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及帳務查詢資料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