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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康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3年度店小字第77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175元及其中新臺幣9,924元、新臺幣1萬3,232元,均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序按年息14.5%、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