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17號
原 告 旺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家成(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許筑堯
被 告 王圳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事件,惟被告之戶籍地在彰化縣線西鄉,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原告提供之證據中雖有文件上記載一新北市中和區地址,惟經本院寄送傳票遭退回,則起訴時被告是否有居住該處為不明,自應以被告戶籍地為住所地,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