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24號
原 告 順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珠
訴訟代理人 黃玟琳
黃若熙
被 告 吳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檢送言詞辯論筆錄1份,被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