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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威廷  
被      告  袁玉姍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附表:
更正部分
更正前誤繕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
被告袁玉「珊」
被告袁玉「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