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6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代理人 詹皓鈞
吳源霖
被 告 黃氏清雪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十四時二十九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