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03號
抗 告 人 張昱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34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又抗告人未提出抗告聲明(即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