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16號
原 告 永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雅珍
原 告 溫晉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江拖吊場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