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87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漏未檢附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4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須附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