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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494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張慶宇  
被      告  蘇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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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68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