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1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被      告  江睿庭  
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新臺幣400元、第2期新臺幣500元,第3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暨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