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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2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葉國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713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