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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民  
            李昇銓  
            葉懿慧  
被      告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代付費用、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玉山銀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之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簽帳單或當場簽名,有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9條約定在卷。
二、被告雖辯稱原告請求給付其於112年8月30日18時29分許分別刷卡新臺幣(下同)17,475元、37,332元等金額,當時我是要買3C產品是平板,價格以紅利換購再加價,該紅利是台哥大給我的訊息,我後來有去警察局報案等詞。然查,依被告於警詢時所陳其於112年8月30日下午6時20分許點入冒名台灣大哥大之簡訊,表示其門號「尚有8956點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景品,逾期作廢」,其當時不疑有他,點入後內有多樣3C產品可供選擇,我有點入要兌換iPAD,只要我多付100元新臺幣,即可用點數及100元兌換到,故我有輸入信用卡卡號,隨後便出現我遭盜刷之訊息等詞,足見相關信用卡卡號之輸入及綁定,係由被告親自所為;再參以卷附原告所提被告行動支付綁定交易驗證及消費簡訊發送記錄所示,可知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30日18時28分許,進行Apple Pay綁定玉山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作為付款方式之過程中,原告分別以簡訊傳送交易認證密碼及警語「請提防詐騙!勿將綁定密碼告知他人,詹○偉您好:您的Apple Pay綁定玉山卡驗證碼為601516,請於十分鐘內完成驗證。」,至被告手機,並經被告自行輸入認證密碼而驗證成功,是被告已依約定方式使用系爭信用卡完成系爭交易甚明,被告自應就其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應付系爭帳款負清償之責。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807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88%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