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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炤毅  


被      告  羅畯宸(原名羅浩博)即蘭姆沙龍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
債權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息方式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54,159元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113年9月10日止。
周年利率2.72%
自113年5月24日起至113年9月1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3.72%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