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8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柯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