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658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陳盈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30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