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737號
上 訴 人 李河任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麗兒生技有限公司、賴慧芬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