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林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