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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62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羅拯民  
被      告  張漢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604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