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0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 告 曾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