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82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蕭聖聰(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若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