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7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振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7日繳納1,000元,復於114年1月9日再次繳納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稽。是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