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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66號
原      告  潘佳欣  
訴訟代理人  張子潔律師
被      告  黃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零玖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54分許,駕駛汽車行駛至新北市○○區○○○道路000000號燈桿前,疏未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貿然靠右側行駛,致與騎乘機車之原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傷勢等情,為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80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則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等規定負擔損害賠償之責,洵堪認定。
二、原告主張其因上開事故,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080元等語,業據其提出收費單據為證,故此部分請求,核屬有據。又原告主張其受有薪資損失2,688元乙情,已提出載有醫囑建議休息2天之診斷證明書為證,且參酌原告於事故發生時具有一定工作之事實,觀諸其提出事發當日與工作同事間之請假對話紀錄自明,職此,原告請求2日基本工資之不能工作損失即2,688元損害賠償,堪認亦屬有據。
三、原告主張其於事故發生時,安全帽、所著牛仔褲毀損等情,本院審酌原告本件所受傷勢包含右膝擦傷,且被告因事故撞擊人車倒地,認原告主張其事故發生時所使用之安全帽、牛仔褲確有毀損、不堪使用之事實。然原告究未能提出原始購買單據、該等物品事故發生前後之照片,以證明其確切之損害數額,本院酌以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惟不能證明其數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認定原告此部分所受損害,為1,000元。
四、原告主張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因本件事故受有損害,並支出維修費用15,800元等語,有其提出之估價單在卷可稽。惟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原告雖提出上開估價單為證,惟該估價單究未分列工資、零件,本院酌以上情,認應計算折舊之零件費用計,方得避免原告因本件事故不當獲利,並兼及被告賠償之合理範圍。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原告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10年9月,有其行照影本在卷可佐,迄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已使用1年2月,故期維修費用依法扣除折舊額後,應為6,676元(計算式如附表)。
五、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以酌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卷附財產所得資料,兼衡以被告過失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權之程度、行為態樣、原告所受傷勢及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0,000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7,500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8,944元(計算式:1,080元+2,688元+1,000元+6,676元+7,500元=18,9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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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800×0.536=8,46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800-8,469=7,331
第2年折舊值    7,331×0.536×(2/12)=65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331-655=6,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