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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陳修沁(原名:陳科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