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17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陳奎名  
被      告  林廷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涵